2016年1月31日 星期日

天平與獵槍~原住民狩獵文化與法律座談會

此次座談會邀請部落耆老、青年與法律扶助基金會顧問共同參與。 (唐淑惠攝)


【記者唐淑惠報導】去年年底在各大媒體網站吵得沸沸揚揚的布農族人王光祿狩獵被判刑一案,再度引起全台原住民對傳統狩獵文化與國家法律分際的熱烈討論。本報編輯室特別於18日在暨大人社中心眉溪協作據點(社區發展協會二樓)舉辦小型座談會,邀請部落耆老、青年與法律扶助基金會顧問一同參與討論,希望從國家法律與部落文化等不同的面向,引發多元交流與觀點。
會中,法扶基金會顧問,亦為南投地方檢查署檢查官王裕銘特別從法律觀點,解釋何以王光祿會被判刑。一是他打獵不是「供生活之用」,如果是供生活之用,獵槍一定是自己做,不會是撿的,不符合槍砲彈藥法第20條。二是,依據動保法21條,如果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和祭儀,獵捕野生動物能除罪。但王案是要給媽媽吃,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所以還是要判刑。
然而,部落工作者伊婉貝林(Iwan Berin)回應,法條所說的「供生活之用」對部落來說是無法理解的,「因為獵人是別人給我們的稱呼,我們沒有一個職業叫獵人,打獵是原住民男人的天職,男女分工,就像女人會編織一樣」而究竟是不是基於傳統文化?伊婉強調,這裡頭有很難言說、轉譯的文化意義,雖說是「老人家想吃」,但他們不是為了自己口腹之欲。老人家是很珍惜山肉,不是獨享,會分享給親友,這裡頭原本就蘊含原住民很深厚的分享文化。
   耆老姜仁和也說到:「我們打獵是很嚴謹且神聖的事,並不只是靠自己強壯身體或技術,我們是要經過重重規範(gaya)才會去打獵,比如經過祖先同意,夢占(來自祖靈的啟示)鳥占。」他感嘆,以前打到獵物是很光榮的事,現在打獵都是偷偷摸摸。部落青年Walis也提到,很多老一輩人想把狩獵文化傳下去,教給自己的孩子,卻因為國家法律的種種限制,傳統文化卻變成了犯罪的標記,另一位部落青年Iyung附和,他父親也因為怕他觸法,不太願意教他打獵。最後,王裕銘檢察官補充,法律的確有改進修正的空間,但現行法律並不是完全禁止狩獵,建議部落居民多了解一些法律的限制,就是自我保護的方式。

【不可不知】
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只要向所在地之警察分局登記即可合法,而未經登記者會以行政罰加以處罰。相關許可及管理辦法請見此連結(南投縣警察局仁愛分局)


【王光祿事件】
台東縣海端鄉的布農族人王光祿在2013年間,因為「90多歲的媽媽吃不慣一般家裡養的肉」,所以上山去狩獵,然而最後卻獵殺保育類的台灣長鬃山羊與山羌。檢方除了以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在「非傳統祭儀期間」狩獵保育類動物,而且持有土造長槍(據稱是在河床中撿到的),亦以違反了《槍炮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為由起訴。最後法官判決王光祿有罪,應受有期徒刑36個月。
王光祿於20151215日準備入監服刑前夕,檢察總長顏大和緊急為王光祿提起非常上訴。台東地檢署也表示,王光祿入監暫緩執行,目前本案最後判決結果尚未明朗。許多布農族人、原住民團體也出面聲援王光祿,引發社會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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